更新日期:2023年01月09日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體例必要,增強建筑市場管理,確保市場秩序正常,珍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筑市場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敷設、裝飾裝修及房屋補葺等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
第三條 施工合同的簽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循平等互利、協商同等、等價有償的原則。
承辦人員簽訂合同,應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施工合統一經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的權益受到法律珍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
承發包雙方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小我,不得非法干預施工會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承發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響應天資條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實施建設時,發包方必須具備組織和諧能力;承包方必須具備有關部門核定的天資等級并持有業務執照等證實文件。
第五條 凡進行工程建設,承發包雙方必須在中標后的規準時限內,或開工前依法簽訂書面施工合同,并周全履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小我,不得行使合同進行違法運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亂建筑市場秩序。
第七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知足施工必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重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5、招投標工程,中標關照書已經下達。
第八條 簽訂施工合同,必須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明確約定合同條目,對可能發生的題目,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合同應具備以下重要內容:
1、工程名稱、地點、范圍、內容,工程價款及開完工日期;
2、雙方的權利、任務和一樣平常責任;
3、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要求和工期調整的處理辦法;
4、工程質量要求、檢驗與驗收方法;
5、合同價款調整與付出款體例;
6、材料、設備的供給體例與質量標準;
7、設計變更;
8、完工條件與結算體例;
9、違約責任及處置辦法;
10、爭議解決體例;
11、安全生產防護措施。
第九條 發包方可以將組織、管理和和諧工程建設的權力及職責,委托給具備響應天資的監理單位承擔。在簽訂監理委托合同時,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寫進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應與監理委托合同中明確的權限、責任同等。
第十條 承發包雙方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工期定額,確定響應的施工工期,以確保工程質量。沒有工期定額的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的標準和要求必須吻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規定。
對材料、設備、施工工藝和工程質量的檢查與驗收要求發包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承包方應嚴酷按施工合同和標準規范要求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工程價款應以定額和響應取費標準作為引導價格,通過招標設標和雙方協商合理確定合同價款,并按合同約定對價款進行適時的調整。
第十三條 發包方應將悉數工程發包給一個施工企業總承包,簽訂總包合同;但大型或專業復雜的工程也可分別發包給幾個施工企業承包;
承包方經征得發包方贊成,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約定,才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簽訂分包合同。對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現場派出具有響應天資的常駐人員、管理、監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分包方舉動造成違背總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擔責任。
分包合同與總包合同發生抵觸時,以總包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 各級當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轉換當局職能的要求,對施工合同進行以下管理: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貫徹國家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組織推行和引導使用;
3、組織培訓合同管理人員,引導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4、對施工合同簽訂進行審查,監督檢查合同履行,依法處理存在的題目,查處違法的舉動;
5、制定簽訂和履行合同和考核指標,并組織考核;贊譽先輩的合同管理單位;
6、確定損失賠償范圍;
7、調解施工合同糾紛。
第十五條 發包方應增強施工合同的內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駐具備響應天資的代表,或聘請監理單位及具備響應天資的人員負責監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條 承包方應自發地把合同管理作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的工作內容,增強內部管理:
1、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嚴酷制度,有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2、向工地派駐具備響應天資、認識合同的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發包方須在施工合同正式簽訂之前,將雙方協商同等的合同草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審查的重要內容:
1、是否有違背法律、法規和違背合同簽訂原則的條目;
2、雙方是否具備響應天資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3、有無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者利益的條目;
4、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需要條件;
5、合同條目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細致正確;
6、雙方駐工地代表在否具備規定的天資條件;
7、工期、質量和合同價款等條目是否吻合本辦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內予以審查,提出意見。承以包雙方應按審查意見進行修改;重新報送,待合同吻合要求后,正式簽訂施工合同。主管部門10日內不作答復,可視為該合同已吻合要求,雙方可正式簽訂施工合同。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和開戶銀行備案。
第十九條 凡不簽訂書面合同、或不按規定辦理報送審查、備案手續,不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意見修改文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補辦有關手續或采取其他有關措施處置。
第二十條 在履行合同中有違背法律、法規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舉動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制止施工,或中斷合同履行。發生后兩種情況時,當事人雙方應珍愛好已竣工程,按責任各自承擔珍愛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合同簽訂后,一方拒絕履行合同,答允擔違約責任。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經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證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簽訂書面協議。解除合同的,應在簽訂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報送原備案機關。
第二十三條 當施工合同在發行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在努力保持施工延續、不使工程質量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按合同約定的解決方法和程序進行調解、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對假冒其它組織或他人名義簽訂施工合同,或將合同用于違法運動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違背第十三條規定的將工程轉包的,或有其他擾亂建筑市場舉動的,處以20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凡違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還可給予當事人以需要的警告,休業整理、降低天資等級、收回資格證書,或其他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關照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聽從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分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實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詮釋。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當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覺布之日起施行。